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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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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三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-开放仪器设备租赁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仪器设备出租管理,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,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、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)等有关法律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仪器设备出租是指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公司拥有所有权并占有、使用的仪器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。
第三条 仪器设备应优先保障公司业务发展,公司严格控制仪器设备出租行为,原则上不得无偿出租或出借。仪器设备出租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和择优的原则。
第四条 仪器设备租赁对象为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需要仪器设备完成研发及检测的法人或组织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
第五条 仪器设备出租实行“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 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”的管理体制。
第六条 检验所是仪器设备出租的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对仪器设备类资产出租事项进行管理,建立出租台账,实施动态跟踪管理;参与大型仪器设备出租的可行性论证、招标和洽谈工作;负责统一制式设备申请的审批工作。
第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是仪器设备出租监督管理部门,按照检验所提交的出租报批报备材料,汇总并发布公司仪器设备出租信息,同时对仪器设备租赁行为是否合规进行管理。
第八条 检验所在出租前组织专家基于仪器设备的原值、使用年限、折旧率等进行论证,在承租方返还仪器设备时组织实物验收,做好风险控制,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。
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由1名熟悉仪器设备的专家参与论证或验收;在1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的仪器设备,由2名专家(其中,至少有1名中级职称人员)参与论证或验收;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,由3名专家(其中,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人员)参与论证或验收。
第三章 审批程序
第九条 在满足公司检测业务的前提下,综合管理办公室汇总检验所提交的出租报备材料,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发布拟开放的仪器设备租赁信息、管理办法、使用流程等相关信息。
第十条 仪器设备出租按照天数计算,出租期内,承租方不得转租。确因试验需要租赁多天的,经仪器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,同一承租方租赁同一设备不必重新审批;更换承租方或者租赁不同设备等情况,应重新依据公司审批管理程序实施。
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出租收入纳入公司预算,统一核算,统一管理。承租方在租赁仪器设备时,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接受操作培训。如需培训,承租方需要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,费用按次数收取,但每次培训不设人数限制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十二条 出租仪器设备实行事中、事后检查制度,建立出租业务档案,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全程管理,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。
第十三条 在公司仪器设备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 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批准,擅自出租。
(二) 弄虚作假,串通作弊,低价出租。
(三) 隐瞒、截留、挤占、坐支和挪用仪器设备出租收益。
(四)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。
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公司依法追责,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,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3:仪器设备安全规范使用承诺书
云南省三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综合办公室
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
2024年1月24日
